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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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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  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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