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委会介绍 About us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医疗美容&生活美容融合发展标准专业委员会章程

总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医疗美容&生活美容 融合发展标准专业委员会(简称:全联商会医美&生美标准专委会), 英文名称为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cosmetic industry medical cosmetology & life cosmetology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standard professional committee(缩写为 CBC)。全联商会医美&生美标准专委会是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融合 发展,是美业融合大发展的产物,是未来的趋势和热点。生活美容与 医疗美容虽然各自有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体系,两者之间有各自为政 的地方,但也有相互融合、相互吸引和相互促进的方面。双美融合共 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课程和一个系统工程,全联商会医美&生美标准 专委会在此关键节点,更愿义不容辞地挑起双美融合规范发展的历史 重任,为双美“要素互补、业态互动、资源共享、价值共生、融合发 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专委会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分支 机构,是全国医美&生美融合开展行业自律的组织,也是服务和联系 行业内各机构、企业以及相关人士的纽带。本专委会依据中华全国工 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本专委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侑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坚持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医美服务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专委会由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秘书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专委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本行业服务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条 完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系统,发展壮大会员组织;积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中的作用。

第三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四条 定期组织会员开展大型活动或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专委会的影响范围。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的困难、意见和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做好光彩事业。

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专委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服务机构及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专委会。

(一)向社会提供医美服务的机构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其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专委会的团体会员。

(二)生产和经营医美相关产品为主的企业,其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专委会的企业会员。

(三)医美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其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专委会的个人会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医美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医美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专委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专委会主任会议或由主任会议授权专委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专委主任会议或主任会议授权专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专委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专委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专委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专委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专委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章程;

(二)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专委会工作;

(五)办理本专委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专委会主要工作事项;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聘请本专委会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顾问等。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专委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任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美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专委会的财务。

第二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任期为三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副主任在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主任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副主任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会务。

主任、执行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主任提名,主任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专委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四)处理主任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按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规定分配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专委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专委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十三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主任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专委会经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在会员代表会通过后,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秘书处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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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生美融合发展标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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