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近日,国家卫健委下发了《关于征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自查内容包括以下12项行为,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自查情况。
自2017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美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各地执法部门查处了一大批非法行医的美容院、私人工作室,加大了对合法医美机构的监管,并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美机构依法处理。根据其他媒体报道梳理发现,许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美机构被相关部门处罚,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因:
1.未如实告知当事人医学措施和医学文书问题
济南市民牛女士在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了鼻部整形手术,总共花了6万多元,但术后效果让她直接崩溃。牛女士说,假体没有固定好,整个假体是晃动的,右侧边缘由于缝针没有缝合好导致萎缩,出现漏鼻孔的情况,“右侧鼻孔呼吸困难,已严重影响健康。”
据牛女士说,医院连病历都没给她,只给了她一个手术知情同意书,而知情同意书上什么内容都没有写,使用什么鼻假体也不知情。她还说,术后才知道在她手术过程中使用了插管麻醉,还注射了溶脂针。
经查,该美容诊所因存在未如实告知当事人医学措施和医学文书问题,涉事诊所被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超范围执业
据武汉晨报报道,黄女士在武汉美X医疗美容门诊部做了全麻抽脂手术,术后大腿坑坑洼洼,并且伴有恶心想吐。黄女士事后了解到,这家医疗美容门诊部并不具备全身麻醉的资质,于是到武昌区卫健局举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门诊部还有17份病历是关于隆胸、抽脂等需要全身麻醉的手术,而该机构并没有相应资质,于是执法人员对该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在长沙市卫健委公布的2018年的136份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受到行政处罚的达21份。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4.伪造病历、签名
据苏州日报消息,近日,姑苏区某医疗美容机构因伪造患者病历资料和未按规定书写病历,受到姑苏卫监警告并被处以60800元罚款。据悉,这是姑苏卫监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开出的首张罚单。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虚假宣传
日前,国家卫健委在《关于就“非法医疗问题专项治理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效”的回应》中披露了查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医疗美容广告29878条次,责令743条医疗美容广告予以改正,51家机构停业整顿,查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251件,罚没款270万元;网信等部门检查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信息19612条次,责令77条信息予以改正,查处案件55件,罚没款30万元。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据了解,医疗美容机构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望各位医美机构管理者根据前车之鉴,展开自纠自查,共同维护医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